各相关学院(部):
现将《佳木斯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和授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学院(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
附件:《佳木斯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和授予暂行办法》
佳木斯大学研究生处
二O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佳木斯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和授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规
范
博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程序,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
关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相应
博士学位。
第三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
籍的
博士研究生(以下
简称
博士生)
申请
博士学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申请
博士学位的要求
(一)学习年限:博士生学制一般为3年,因故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经学校审批,最长可延至6年。
(二)课程考核:博士生必须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
(三)博士生在申请学位前应完成下列学术活动:
1.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至少参加一次国际学术会议或全国大型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
2.在学院范围内做学术报告2次(其中至少1次使用外文),并提交书面学术报告,经导师签字认可,由所在学科备案。
3.参加学术研讨活动(学术会议、讲座、博士预答辩等)5次以上,提交书面记录及相关报告,经导师签字认可,由所在学科备案。
(四)专业外语:博士生要结合本专业经典外文专著或近期外文期刊,每2个月完成专业外语译文1篇(5000-10000字符),按24个月计算上交专业外语译文12篇。译文需经导师评阅,每学期期末上交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存档。
(五)取得具有创造性或创新性的学术成果,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前须由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预审。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通过预答辩,并填写以下材料(材料应为原件):
(一)博士学位论文 (一式2份);
(二)
申请
博士学位人员登记表(一式2份,姓名、出生日期、籍贯必须与户口和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一致);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书(1份);
(四)博士生课程及专题报告完成情况表(1份);
(五)博士学位论文预审情况表(1份);
(六)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目录(1份);
(七)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员审核表(1份)。
第七条 学术论文要求
申请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须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学博士生
申请
博士学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检索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要有1篇发表在外文期刊。
2.在SCI检索源期刊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大于2.0(含2.0)。
3.在EI检索源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在SCI检索源期刊和EI检索源期刊各发表论文1篇(不包括会议论文和增刊且至少有1篇发表在外文期刊)。
(二)医学博士生
申请
博士学位需要发表SCI检索源期刊论文,其单篇影响因子大于1.0(含1.0)或累计影响因子大于1.5(含1.5)。
(三)认定办法
1.学术论文必须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佳木斯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或录用)。
2.博士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其本人必须是所发表论文的第一或第二作者;博士生作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导师;第三作者及以后者不计。
3.SCI论文的影响因子按该刊3年内的最高影响因子计算。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学术论文要求,并可制定导向性刊物目录,报研究生处备案,作为审核博士学位申请的依据。
第八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论文并写出推荐书。推荐书中应
包含对
博士生的全面评语以及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如博士生与指导教师对论文能否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有争议,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为具有创造性或创新性的学术成果。博士学位论文在送审时,应将论文创造性或创新性的成果(最多列出3项)主要内容及所在章节、页码等填入《博士学位论文成果评价表》,供论文评阅人查阅和评价。以上材料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方可组织同行评阅。
第十条 涉及保密的学位论文需填写《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其学位论文由学院组织评阅。
第三章 评阅和答辩
第十一条 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均需参加“双盲”评阅。评阅一般在答辩前3个月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进行,论文评阅时间为论文评阅人收到论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每位博士生由研究生处负责聘请5名校外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分别对其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人员中博士生导师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全部返回后,评阅人一致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可组织论文答辩;凡评阅人提出论文须修改后答辩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指定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明确的书面处理意见,申请人按照此处理意见进行论文修改,并做出相应问题的答复;若评阅人中有1人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则要增加一位评阅人,若增加的评阅人仍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若评阅人中有2人及以上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所在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得少于4人,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
席由
博士生培养经验丰富的校外专家担任。若博士生本人指导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必须由7名专家(含指导教师)组成。原则上答辩委员会应含有1名本学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秘书应是熟悉本学科领域的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具体负责协助安排有关答辩事宜,做好答辩详细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同意组织答辩的审核意见和答辩委员会名单。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课程学习和论文完成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45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进行答辩(至少1小时)。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休会。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内容包括:
1.秘书介绍同行专家对论文评阅的综合意见及答复,包括各项评分统计结果;
2.由秘书宣读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书;
3.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4.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
(八)学位申请人表态。
(九)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进一步修改的,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做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评议书、答辩会议原始记录、答辩表决票、论文答辩情况表等全部材料整理、签字后送交研究生学位办。学位申请人应将论文原稿(经导师指导修改稿)、实验原始记录、中外文摘要等材料同时上报研究生学位办。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全面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对某些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做出相应的决定。
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专家重新审核,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修改后再次答辩者,需在规定期限内修改论文、重新进行答辩。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经校内公示,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有异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做出重新答辩、同意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有关学位授予材料整理后要按时报送研究生学位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级博士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学位办负责解释。